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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朱庆育,复旦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作者:社会公众号弱浮蚕科
非常感谢市中心区应邀,非常感谢张老师的如是说。
一、一名研究者
先来重新认识两个人,对他则表示谢意——卡斯副教授。
二、两则报导
“深圳首宗入市的原农村集体土地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成功出让,由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以挂牌底价1.16亿元竞得。”
三、甚么是小产权房?
简单一点,从一些有代表性的说法切入。
1.经济学家怎么说?
华副教授的论断有没有问题呢?有问题。
很明显,华副教授的界定把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混淆了,把建造房屋本身和房屋买卖也混淆了。这个界定不是很好。
3.媒体怎么报导?
第两个方面没问题,国有土地上盖的房子永远都不会叫小产权房,只会说合法建筑、违法建筑。
4.小结
四、为甚么会出现小产权房?
回答“为甚么会出现小产权房”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两个小问题。即,建造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看起来不行。
为甚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跟土地用途管制有关。
六、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1.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法律后果是甚么?
城市房价越来越高时,农村土地盖房出卖的动因就越来越强。建设用地不够,就动用农用地,而有能力动用农用地之人,往往代表着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建设用地如何?
3.宅基地又如何?
能够被用作建设之用的集体土地,除了为集体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外,还有个人享有的宅基地。
法院怎么判?很直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审判决均是如此。
除了需要出示裁判理由,法律判决还有两个特点,就是要“依法裁判”,需要出示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
问题就出在这里。
这就奇怪了。
这就更奇怪了。
问题是,像《土地管理法》62条4款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说自己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律师只是一种解释。有其他解释可能吗?其实是有的。
有点出乎意料。
现在,宅基地的管制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继2015年初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出第一扇窗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这年年底为宅基地开出第二扇窗。
就像刚说过的,之所以禁止抵押,是因为禁止转让。如果禁止抵押的规定不再适用,也就意味着,宅基地转让有了可能;而如果宅基地转让被一般性的放开,那么,宅基地上存在的“小产权房”也会因此消失。
七、为甚么“深圳没有小产权房”?
1992年的这个规定,把关内土地全部征归国有,从此关内没有集体土地。此举背景,是为解决深圳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用地极度紧张的困境。
深圳市委市政府非常有魄力。2004年,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通过“统转”,将关外两区的全部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深圳晚报》2016年1月27日的一则报导是这样的:
征地补偿是关键。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非常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