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 历史违建(重磅!深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意见正式出台)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

楼盘评测 2022-12-16 05:58:23

 

11月7日,深圳市规土委经区政府同意,正式宣布下发有关《有关搞好充公违规建筑继续执行和处理组织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的通知。

政策背景

为全面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信念,以江泽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辅导,深入全面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重要批示信念,依照全党国务院、省政府省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违规建筑处理组织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信念,深入推进长旋“1+2”等系列文件组织工作落实,彻底解决充公违规建筑执行和处理症结问题,加快增量违章建筑的消化进程,多方位强化公共交通设施与廉租房住房供应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强县放权”和“城市质量提升年”中心组织工作明确要求,紧密结合深圳市长旋组织工作前述,深圳市正式宣布颁布《有关搞好充公违规建筑继续执行和处理组织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

官方阐释

为何要对充公违规建筑的继续执行明确提出辅导意见建议?

充公继续执行难是地区性的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市总体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深圳自贸区总体规划农地稽查法规》明确规定了违规建筑物、违章建筑、交通设施被依法充公的,由市、区政府选定的职能部门或是政府机构与原告或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平稳过渡手续,但选定的转交职能部门、转交流程、转交标准、后续处理等均周生明晰明确规定。为强化已充公违章建筑的继续执行工作力度,《辅导意见建议》在参考《建设局处罚办法》、《建设局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组织工作规章》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长旋稽查前述,明确提出了充公违规建筑的继续执行定义和明确要求,并拟订了具体流程。

《辅导意见建议》适用对象是什么?

《辅导意见建议》所称充公违规建筑是指违背农地管理或城市总体规划法规进行违规建设,由总体规划农地稽查政府机构严查并充公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及独立设置交通设施。

什么是充公违规建筑的继续执行?

充公处罚的继续执行是指原告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处罚下定决心,转交所涉建筑物,或原告不履行职责施行的处罚下定决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性继续执行,强制性原告转交所涉建筑物。

充公违规建筑的转交单位是哪个职能部门?

依照《辅导意见建议》,市、区财政主管职能部门是充公违规建筑的转交单位。

充公违规建筑的继续执行流程包含哪些内容?

在继续执行流程上,处罚下定决心书施行后,原告对处罚下定决心逾期不履行职责的,作出处罚下定决心的总体规划农地稽查政府机构应当向原告发出催告书。原告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转交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处罚下定决心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处罚下定决心的总体规划农地稽查政府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性继续执行。

充公资产处理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坚持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根据《处罚法》、《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处罚下定决心书施行后,充公违章建筑已在法律层面上转化为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开展充公的违规建筑处理的重要目标,是充公资产处理首要原则。

充公资产处理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是谁?

《辅导意见建议》明确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为充公违规建筑处理组织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

充公资产处理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坚持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根据《处罚法》、《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处罚下定决心书施行后,充公违章建筑已在法律层面上转化为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开展充公的违规建筑处理的重要目标,是充公资产处理首要原则。

国有农地上的充公违规建筑如何处理?

主要采用收回国有农地方式。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地或是不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农地的,应当责令或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已出让国有农地上仅因总体规划违规被充公的违章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总体规划国土职能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流程有偿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区政府征地补偿有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收回农地后,总体规划国土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前述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农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对位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农地上的充公违规建筑如何处理?

《辅导意见建议》设计了征收、出让、统筹三种模式。征收模式主要参考《有关征地安置补偿和农地置换的若干明确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处理。出让模式主要参考《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农地使用权交易若干明确规定》(深府[2011]198号)处理。统筹模式主要参考《农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号)、《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1号)、《有关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明确规定》(深规土[2015]226号)、《有关推进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农地整备利益统筹的意见建议》处理。

附政策原文:

来源:深圳市城市更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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