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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概要
谢某将深圳市龙岗区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出卖给谢某,签定《房屋进行买卖合同书》,谢某缴付了8万订金以及购房款42万,后谢某既不履约将房屋交货,又不返还购房款,两方继而产生矛盾,无奈谢某判令高等法院,请求证实合同合宪。
被告谢某政治理念
1、证实控辩就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南联连江45号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签定的《房屋进行买卖合同书》合宪;
2、被告返还已缴付的购房款50多万元;
3、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高等法院查清事实
2015年11月XX日,控辩两方就买回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达成初步意向,被告向被告缴付了订金8多万元,被告向被告开具了两张字据,载明接到订金8多万元,房屋单价148多万元。2015年12月21日,控辩两方签定了一份《合同书》,内容如下:
1、被告保有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由谢某于2015年11月XX日通过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人民高等法院执行决定书判决所得);
2、被告保证该房屋合法、有效,无抵押、担保或被扣押等权利纰漏,若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产纠纷或合同纠纷关系时,由被告负责管理,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管理。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被告经济损失将由被告赔偿被告提供的合作资本金的三倍资本金;
3、被告保有的以上房产受让给被告,被告抢得序号为xxx的楼房。4、假如国家允许办理手续房DF93,被告单方面配合被告办理手续……。2015年12月23日,被告通过银行提款的方式向被告缴付购房款42多万元,被告开具《字据》两张,证实接到上述钱款。后两方未继续履约,被告也未向被告交货该些房产。
另查清,该些写字楼工业用地于1993年获得《建设工业用地总体规划许可》,登记的工业用地单位为谢某。后在写字楼兴建过程中,未获得《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许可》及房屋房屋产权断定。
律师叙尔热雷县
该案两方进行买卖该些房产系商业机构自建写字楼,该房屋未获得《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许可》及房屋房屋产权断定,即属禁止受让的房产,而谢某所留断定其系该房产的信仰自由人,故两方签定的《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硬性规定而应认定为合宪。因协定合宪,谢某根据协定约定而收取的购房款应返还给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