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言登记中成立永久_承继事例_深圳房管所

购房百科 2022-04-18 18:44:50

 

原副标题:在遗言注册登记中成立永久 | 承继事例 | 深圳注册登记处

永久注册登记

随着老百姓教育引导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讳谈生与死,相反,会积极主动地去精心安排他们身旁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分配难题,以便保证他们多年积蓄的社会财富得以更好地按照他们的意向安全地继发扬。

那么,现实生活中,如果 既想给重视的人一份定居保证,又想把房产留下来家庭成员承继,这样两全其美的心愿有办法同时实现吗?深圳注册登记处最近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注册登记,请跟随深公君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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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概要

2021年初,王老夫妇二人来到我处,经了解,两人均年届八十岁高龄,在深圳拥有多处房产。老伴儿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家庭离异有一子,女儿女婿营生失败无家庭成员。

考虑到近年来市场不景气,女儿的营生步履维艰,如果将老伴儿的房产遗留下来给女儿,恐被债务所连累,等女儿年迈时可能就居无定所。为了家族企业社会财富的发扬,两位老人家想把房产留下来侄子。

根据王老的市场需求,深圳注册登记处的刘穗梅注册登记员建议,透过在 遗言注册登记中,将房产使用权和永久分别遗留下来给不同投保人来同时实现老人家的愿望。最终,王老夫妇将房产的使用权受赠给侄子,并将房产的永久保留下来女儿,遗言原件由注册登记处看管,遗言证由女儿进行看管。

透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服务项目产品设计,合理平衡投保人与承继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化解了老伴儿担心百年后可能发生梁氏的忧虑,另一方面同时实现老伴儿社会财富在家族企业成员中发扬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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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君小课堂

永久的成立必须经 不动产注册登记中心注册登记方可生效,而透过 即未公文注册登记能够保证其成立的科学性,并提高其证明力,甚至能监督履行职责。永久能透过 合约成立,也能透过 遗言的方式成立。

在遗言中成立永久, 认可和为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证的灵活精心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定居市场需求,在防止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与整个家族企业社会财富的顺利发扬。

以注册登记方式成立永久,注册登记职能的发挥对原告真实意向的审查、公文曾效力的同时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证等具有现实意义。 经注册登记的永久合约和遗言均具有最高的证据曾效力,透过即未公文注册登记能够保证其成立的科学性,并提高其证明力。

永久通常为无偿成立,且成立时限或 长达数十年,注册登记机构居中看管,可减少因合约、遗言遗失或被篡改而带来的风险。

此外,永久不但能成立,也能 签订合约解除条件。在永久人逝世以后,还涉及到房屋的清场交付难题。这些难题均能透过永久注册登记,由注册登记员根据原告的不同市场需求,为其制定针对性的专属法律条文服务项目来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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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永久注册登记的其他应用情景

除此之外,永久注册登记还能适用于哪些情景?

1、分手纷争

在分手协定中成立永久,能有效解决无房另一方的住房难题保证难题,以及防止个人财产分割期间另一方转移个人财产难题,以确保分手协定的履行职责。如在分手协定中,签订合约房产归属于其中另一方,另另一方获得现金补偿并能保持永久直到房产归属于另一方将补偿款付讫。

2、房产受赠

原告能在为家庭成员购置房屋或将房屋过户给家庭成员的同时,他们能保持永久直到逝世,防止因家庭成员婚姻状态变化或家庭成员不孝导致住无所居。

3、收养、监护

角吻或监护能出于为保护被角吻、被监护利益的目地,在其成年之前在写字楼上为其预设永久。

4、展枝房

在展枝方面,单位作为产权人,能在单位住房上为雇员成立一定时限的永久,或可签订合约雇员离职时永久灭失。既能保证雇员长期稳定定居的市场需求,也能达到企业留住人才、管理人才的目地。

5、以房养老保险

该领域以往有两种商业模式,一种商业模式是以房养老保险的保险产品,将房产抵押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每月支付固定的养老保险金,老人家依靠养老保险金生活,逝世后房屋由信托公司处分或者由承继人赎回,此种商业模式因房价评估标准不一,信托公司难以收回成本。另一种商业模式是签订受赠养育协定,由企业法人或组织承担养育权利,老人家逝世后房产由企业法人或组织承继。但是实践中容易出现养育人不履行职责养育权利、受赠养育协定内容与遗言冲突,导致纷梁氏生,无法同时实现以房养老保险的目地。

透过预设永久来同时实现以房养老保险具备更高的可行性。老人家能将其写字楼出卖给养老保险机构,同时签订合约写字楼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老人家预设永久,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保险金。

04

总结

永久作为法定用益物权,对完善现有的非租即售的二元住房保证体系有重要意义。它既能有效兼具 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 房屋生活定居的灵活性,突出永久益的个人财产特性,又兼具 社会保证特性,凸显 房屋利用多元化的功能。

深圳注册登记处对永久注册登记进行了严谨的研讨及法律条文服务项目产品研发,并积极主动实践探索,力图在非讼领域充分发挥注册登记防治纷争的职能作用,运用新的法律条文制度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条文服务项目。

公事尼布寺号:famlaw

2)专题讲座数据资料:公事民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数据资料、承继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讲座数据资料、继承法判例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讲座数据资料、2008年内选集精编版、2009年年内选集、2011年年内选集、《继承法》判例(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讲座、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讲座特别版、母女婚内确认个人财产使用权民事诉讼难题之探讨数据资料专题讲座、公事法实务沙龙母女个人财产签订合约、受赠辨析专辑等,浏览邮箱:

3)《“公事尼布寺”未成年人为保护专题讲座法律条文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浏览邮箱:

法律条文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条文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数据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向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公事尼布寺”公事法实务交流系列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公事尼布寺”公事法实务交流系列群由“公事尼布寺”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A-I群)、承继尼布寺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付鹏博、刘海娜、郑莉萍;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公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公事承继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注册登记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条文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条文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公事承继相关难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民事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难题。承继尼布寺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承继难题和涉外公事难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公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公事事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承继领域权利为保护难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为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为保护等基础法律条文议题;与婚姻家庭承继有关的新型个人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条文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证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公事尼布寺”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或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注册登记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注册登记员,如:上海注册登记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向,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条文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难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条文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他们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他们个人网站、博客、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难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民事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个人名片及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他们的个人网站、博客或上再推荐链接到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地商业推广做法。【注:“公事尼布寺”(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难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难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难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难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数据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他们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条文法规法条及判例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难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他们对此难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地、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公事尼布寺”婚姻公事法律条文资讯简报(浏览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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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他们或其他的群、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公事尼布寺实务交流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权利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注册登记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条文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条文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公事尼布寺”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公事尼布寺”(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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